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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经验] 因携带乙肝病毒遭辞退 劳动者可状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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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2:1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录求职者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刘丹华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

  刘丹华说,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网友提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拒绝招用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华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将受法规保护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表示,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他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订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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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3:27:38 | 只看该作者
刚入职,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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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8:38:09 | 只看该作者
好的,一定好好学习              
4#
发表于 2012-12-2 13:51: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经验,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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